近年来,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,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。根据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,保证人民群众在化妆品消费和使用中的健康和安全,将成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。目前,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还不完善,部分地方机构改革尚未到位,而我国化妆品消费群体和消费市场却在不断扩大,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创新监管思路,直面化妆品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。本版刊登的两篇文章,不论是监管方式的探讨,还是完善法规的建议,都是为了确保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,加强化妆品监管,希望对接手这一职能时间不长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所参考。
一、化妆品的概念及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
化妆品是以涂抹、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(如表皮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起到清洁、保养、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。该产品按使用对象,可分为男用和女用;按添加的有效成分名称,可分为芦荟系列、美白系列等;按适用部位,可分为护肤系列、发用系列等;而在日常监管中,主要是按一般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的。这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、染发、烫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、祛斑、防晒的化妆品。
对于一般用途化妆品,我国主要采用备案制管理,即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中规定的“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,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”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管则较为严格,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第十条中明确规定:“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,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。”
在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章中的十一个条款中,有九个条款就是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规定,具体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、批准审查程序、批准文号的转让等。
二、化妆品被监管对象的特点
目前,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主要集中在商场、超市、便利店、小商品批发市场、药店、化妆品专卖店以及美容院、美发店、宾馆、洗浴中心、足疗保健店等场所,其他经营环节还有网上销售、电视直销、传销等。结合执法实践,笔者认为,化妆品的被监管对象主要存在以下特点:
一是数量多,分布广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化妆品广泛的使用范围以及其较大的利润空间,加之无需特许经营,使得不少商业经营者将经营化妆品作为赢利的必备部分。这就使得不管是商场、超市、批发市场,还是药店、宾馆、洗浴中心,只要是有消费者光顾的地方,随意一条街道,随便一个摊点,都有可能出现化妆品销售、使用的状况。由此可见,化妆品的被监管对象不但分布广,而且数量极大。
二是不稳定,易转产。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我国化妆品行业竞争的激烈性,一些中小化妆品经营企业极易消亡。这些企业在经营中的投入较小,小本经营的特点使其在无利可图或发现其他投资渠道以后,很容易转产或者退出市场。笔者在执法中发现,有些违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几天前还存在,而当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整改情况时,已经是人去楼空了。这就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造成了一定困难,使得监管范围内化妆品企业的底数长期处于不断浮动之中,且浮动量还比较大。
三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,总体素质偏低。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化妆品经营、使用环节从业人员的资质没有明确规定,且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业标准,因此不论化妆品从业人员有无专业知识,只要懂得基本的营销和使用都可以上岗,这就使得商场、超市、批发市场、美容美发店等化妆品经营、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,且流动性极大。而正因为这种较大的人员流动性,再加上多数化妆品经营、使用单位是小成本经营,所以很难对从业人员开展系统的培训,因而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偏低,客观上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。
四是一些小型美容美发场所“名不副实”。在实际监管中笔者发现,一些小型美容美发店经常是白天大门紧闭,而晚上则灯火通明,可以说是“挂着羊头卖狗肉”。尤其是在城乡接合部或是一些狭窄偏僻的里弄、村落里,这样的美容美发场所不在少数。因其性质特殊,因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新问题。
三、化妆品监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
一是婚纱影楼中化妆品使用的监管。目前,对于婚纱影楼中使用化妆品的行为,还没有引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视,但婚纱影楼中化妆师的化妆行为,对整个影像拍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,也是其能够吸引消费者从中赢利的重要环节。一组照片的拍摄完成,化妆时间要占去整个工作的三分之二,而这些化妆品都是直接涂抹于人体皮肤的,其质量的好坏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,因此,对于婚纱影楼中各种化妆品的购进、使用问题必须予以重视;最好是出台规定,明确将婚纱影楼中化妆品的使用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。